正確理解個人信息權益與隱私權的關係,需要解决兩個核心問題:一是,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益在法律保護上的强弱關係;二是,隱私權規則與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的適用關係。無論從現行法律規範來看,還是從與維護人格尊嚴的緊密程度來分析,都無法得出法律對隱私權保護的强度要大於個人信息權益的結論。隱私權規則與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在適用的範圍和規範的屬性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區別,故此,不應當存在所謂隱私權優先適用的規則。就《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應做如下理解:首先,隱私權規則僅適用於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之間涉及個人信息中私密信息保護的情形;其次,私密信息在適用隱私權規則的同時,對其所進行的處理活動也應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則,除非是自然人之間因個人或家庭事務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再次,隱私權規則與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存在規範適用上的衝突時,應當根據各自的適用範圍、規範目的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