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提前介入監察源於檢察提前介入偵查的經驗做法,是《監察法》實施以來的重要改革趨勢。監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及其調查程序的閉合性,决定了檢察提前介入監察機制的運行應以監察權獨立行使為核心要求,以監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為基本原則。雖然該機制對於提高職務犯罪辦案質量、凝聚反腐合力已經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實踐中仍存在職權壁壘、角色混淆與規範性不足等問題需要得到解决。為了保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規範性和有效性,應當尊重監察主導地位,堅持程序法治原則,從介入主體、介入範圍、介入時間和意見反饋等方面完善檢察提前介入監察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