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型應當作何調整,係當前公司法結構性修改中的重大爭議事項,不但關涉公司法的規範體系,也存在巨大的社會溢出效應,由此決定了純粹規範研究難以提供充分論證,應當同時關注其社會經濟效用。從規範視角觀之,公司類型重構的基礎在於類型邊界的妥當界定,而公司類型差異的核心在於公司法上強制性規則的設定和任意性規則的間隙填補機制,故而應當超越純粹的概念之爭,建構差序規制的公司類型譜系。從社會經濟視角觀之,公司類型重構兼具經濟制度層面供給側優化改革的內核訴求,存在明顯的制度慣性、路徑依賴和重構成本,應當以優化法律制度供給為基調。公司類型重構的核心在於建立差序規制的公司類型格局,並著力提供精當的配套公司規範供給。應當以股份轉讓的自由轉讓為公開性的判斷標尺,以封閉股份公司為模板建構基準性或典型的公司類型;在封閉股份公司的基礎上規定公開股份公司的規則,以及進一步的上市公司特別規則。此外,為了完善公司類型的規制體系,填補組織類型間隙,立法上應當增加合同公司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