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端解決機制幾乎已是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標配,《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也以專章設計了其爭端解決機制,作為融政治解決模式與司法解決模式於一體的混合模式,RCEP的爭端解決機制的設計不以過高標準為單一標準,而是充分考慮到亞洲地區的特徵,特別是不同經濟體各異的發展水平和對待爭端解決的傳統。在RCEP構建爭端解決機制的談判過程受到東盟為一方的現有自貿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影響,體現了各締約方對待爭端解決的傳統態度。RCEP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表現在RCEP爭端解決機制的諸多方面,包括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範圍、爭端方在爭端解決程序中的自主權、磋商、斡旋、調停和調解等機制的引入、爭端解決程序的透明度等內容。RCEP爭端解決機制的運行有賴於加強對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治理和保證RCEP規則解釋與理解的一致性,這就需要充分發揮聯絡點的作用和RCEP聯合委員會解釋規則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