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國104年6月24日發布有限合夥法,開宗明義第1條稱為增加事業組織之多元性及經營方式之彈性,引進有限合夥事業組織型態,俾利事業選擇最適當之經營模式,特頒定本(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類似兩合公司,合夥人責任類型分為無限與有限兩種,兼容合夥及公司組織型態,增加經營彈性,目前登記家數有62家,較無限公司9家及兩合公司5家還多,雖然比不上合夥家數38,125家、有限公司家數540,927家及股份有限公司家數173,711家,但仍有些業主選擇採用有限合夥經營。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3-1條規定符合創業投資事業之有限合夥組織,得適用穿透式課稅,比照獨資及合夥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納入合夥人所得課稅。此種租稅優惠,可吸引創投事業採用有限合夥經營,而其他有限合夥的組織特性(詳本文),值得分析以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