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股東以公司單一監察人往生及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以自己之行程需求,決定於該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並改選董事、監察人,但是天不從董事長之願,董事會對召開股東常會未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以致董事會只能以「再議」結案,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遂許可該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以致引起公司該董事長對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起行政救濟。公司經營,要有盈餘,必須面臨種種競爭,而且要能夠不斷的研發新產品或新服務,增加競爭力,並擁有將盈餘分配給股東的能力,董事、監察人才能夠持續保有經營權,這是最基本的標準,我們從今年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可見一斑,大同公司連續十幾年都不分配股息、股利,讓原任公司派董事、監察人均未能續任,以及本案例國霖XX公司之殷鑑不遠,值得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