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貶值損失賠償理論爭議較大,裁判亦多有分歧。車輛貶值損失作為直接財產損失具有客觀性和可補救性,應以恢復原狀為基本救濟途徑。車輛貶值損失賠償的合理限度可通過類型剔除、責任分類、舉證責任、車輛狀況等因素對損失額度進行明確限定,以增進車輛貶值損害賠償的合理性,並形成可操作性的裁判標準,但不應以進人實際交易或者存在相關交易市場為條件,技術性貶值和交易性貶值之劃分較具理論色彩而實益甚微。車輛貶值損失的數額計算應建立清晰的模型,確保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車輛貶值損失的司法確認間接影響機動車保險業,商業險可以設置免責條款,但應負解釋說明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