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是典型的業務過失,但業務過失的刑罰重於普通過失這一傳統規則,與我國刑法中醫療事故罪的刑罰配置不相符。究其原因,一方面,隨著缺陷的暴露,醫療過失加重處罰根據陷入了欠缺正當性的困境;另一方面,醫療過失的邊界不清嚴重削弱了醫療過失加重處罰的司法適應性。從我國刑法對業務過失刑罰的總體配置上看,醫療過失的刑罰配置更可能是立法者有意為之的舉措而非立法疏失所導致的結果。並且,這一刑罰配置能夠滿足我國刑法對醫療過失評價時要考慮的諸多因素的要求。以業務過失的刑罰重於普通過失為標尺來評判我國醫療過失犯罪的規定並不妥當,而單純以醫療過失這種業務過失應加重處罰為由,來提升我國醫療事故罪的法定刑的做法也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