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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1911 (20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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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行使主體探析
並列篇名
On the Exercising Subject of Households as the Members of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作者
李愛榮
中文摘要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以成員資格為基礎,包括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與其他典型的成員權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部分條件下的股權等,都以“戶”作為主體,個人不能單獨行使這些權利。這種權利安排可以兼顧效率和公平,但是對外必須解決“戶”的主體資格和界限問題,對內則需確定“戶”成員之間的內部關係,並在此基礎上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再僅僅是一種以血緣為基礎的、具有固定性的“身份”,而是一種以共同經營為基礎的團體成員資格。
起訖頁
104-112
關鍵詞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
、
行使主體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宅基地使用權
刊名
当代法学
期數
201911 (2019:6期)
出版單位
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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