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經濟中的最惠待遇條款是一種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對交易條件予以限制的合同條款,可能造成市場封鎖、促進共謀和抑制價格競爭等限制市場競爭的問題,有必要對其予以反壟斷法規制。但是,其違法性認定存在兩個層面的難點:第一,最惠待遇條款除限制競爭效果,還可能兼具促進經濟效率的效果,合理分析的需求增加了認定的難度;第二,最惠待遇條款涉嫌構成多層次壟斷類型,壟斷類型判定的模糊性增加了認定的難度。隨著我國競爭法治環境的不斷改善,精密設計的最惠待遇條款可能成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限制競爭的新型方式。在我國法治語境下規制最惠待遇條款,一方面,應該以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合理性考察作為競爭效果評估的基本方式,同時明確最惠待遇條款主體間的代理關係能夠構成縱向壟斷協議這一認定前提,再結合具體案件考察各項競爭評估因素,判定行為所構成的具體壟斷類型;另一方面,為適應最惠待遇條款的認定難點,我國應該進一步統一合理原則在司法與執法體系中的適用方式,並對現行壟斷協議法律規則予以系統地修改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