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是政府與企業聯結的紐帶。我國商會呈碎片化發展趨勢,尚未形成層級化的法團結構組織模式。商會對會員的代表能力不足、參與政治決策的動力不足、對會員自律監管作用不明顯。《民法總則》確認了商會作為非營利法人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承認了商會的獨立民事責任能力。我國商會立法應在此基礎上釐清行政監管與商會自治的權利邊界,尊重商會的自治屬性,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治理規則,確立以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為核心的三元治理結構,明確商會職能及權利來源,完善商會責任追究機制,構建符合我國商會發展規律、彰顯商人意志集聚功能和行業自律監管功能的現代化商會法律規則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