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激勵強化理論運用於分析企業信用信息傳遞中政府與市場的法律功能定位:一方面,市場通過信貸供求對企業信用形成連續性激勵,而政府通過行政獎懲制度對企業信用形成間歇性激勵;另一方面,作為激勵效應更強的“事後”機制,政府間歇性強化後出現的企業反應消退要遠遠低於市場連續性強化下的反應消退。中國企業信用信息傳遞機制中政府應通過行政部門構建的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發揮信用信息供給的功能,市場則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多維度處理信用信息與多元化信息應用場景,並引入行業協會等第三部門確保政府信息供給的流向,從而激勵企業自發形成誠信經營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