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暨首任總裁張榮發先生不幸於民國105年1月20日過世,其民國103年即於柯麗卿等四人之見證下委由總裁特助劉孟芬代書遺囑,並由張榮發親自於遺囑上簽名後,由公證人現場公證後密封。遺囑內載明,張榮發生前所持有之存款、股票、不動產均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惟三子張國政認為父親張榮發生前係於精神狀態無法自主之情況下,立下該密封遺囑,因而於民國107年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遺囑無效之訴,請求法院判決遺囑無效。臺北地方法院於審理時,調閱張榮發之就醫紀錄,並約談製作遺囑、遺囑公證時之在場人士,雖然公證人及柯麗卿等四人對遺囑公證處之證稱場所係於張榮發之住處,與公證書上所載事務所不符,仍不足以影響遺囑內容合法有效,故民國109年三月間作出判決,裁定原告之訴駁回,此舉等同認定張榮發之遺囑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