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由兩個法人股東組成,原任董事長突然於民國102年1月30日召開董事會要辭去董事長職務,並推舉另外一位董事為董事長的時機,他方法人股東要取得該董事長的職位,遂利用掌控董事會簽到簿,故意不交給對方,並阻止新任董事長執行職務等方式,造成公司的混亂,再利用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規定,由法人股東向公司董事會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102年度決算書表;解散或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會不依,遂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再趁機搶奪董事、監察人全部席次,掌控整個公司,過程精彩刺激,不敢藏私,願與讀者分享,敬請不吝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