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中的初犯免責條款,本質上是行刑反轉,背景是針對行政犯的行刑協同共治,目的既在于避免再次刑事犯罪,也在于避免再次行政違法,從而維護稅收徵管秩序。在解釋這一條款時,應當基于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緊密聯繫,將接受責令改正納入到“接受行政處罰”的考量中建立“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的二元互補型行政法治理結構,確保合規的實現。解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時,需建立審查機制,確保在懲罰效果保留的前提下發揮出反向激勵效果。審查結果必須經過刑事訴訟程序作出,審查對像是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的實際效果,在行為方式上應體現為行為人主動參與。通過解釋,對逃稅罪的治理最終應形成“責令改正+行政處罰+刑事懲罰”的梯度結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