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營企業面對長期融資難的困境,為了滿足經營的資金需求,只能進行民間融資。但在民間融資發展的土壤上,相伴衍生出非法集資的异化產物,并且呈現日趨嚴峻的態勢,成為我國司法打擊的重點。從監管層面看,我們應處理好引導民間融資和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辯證關係,嚴格區分民營企業在經營中的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犯罪。雖然我國一系列的司法解釋界定了非法集資犯罪的外延和特徵,即劃定了民間融資的刑事法律風險界限,但在規範層面和司法操作中依然出現了許多問題,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擴張適用為非法集資的“口袋罪”、在構成的四個特性上存在規範檢討的餘地等。在當前保護民營企業的大氣候和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形勢下,尤其需要我們準確認定融資活動的刑事法律風險界限,從規制路徑上檢視非法集資犯罪的司法適用問題,防止刑事手段過分地介入民間融資活動,遏制民間融資的合法發展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