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了主體分離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規則,但并未明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過錯的具體認定標準。在主體分離型道路交通事故中,過錯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表現為注意義務的違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過錯的認定邏輯為:應盡注意義務──能盡注意義務──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損害。過錯具體類型表現為機動車不適駕和駕駛人不適格兩個方面,并且僅限于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禁止駕駛類情形”,不包含“方便管理類情形”。其中機動車不適駕僅需與損害之間存在事實因果關係即可,但是駕駛人不適格則需與損害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擅自駕駛情形中,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應以其是否對機動車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為認定標準,具體過錯表現形式依不同類型之擅自駕駛分而定之。“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的適用會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過錯條款的空置,應然理解是,機動車使用人欲尋求責任分擔,需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存在過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欲求免責,需證明其主觀實然不知或應然不能知曉機動車不適駕或駕駛人不適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