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墾已形成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與其上派生之職工國有農用地承包租賃權的雙層使用權制度,職工國有農用地承包租賃權又因“兩田制”類型化為基本田承包經營權和規模田租賃權。從法政策和實踐特徵看,農場固有農用地使用權和職工規模田租賃權分別被定性為用益物權和債權异議不大,但職工基本田承包經營權尚存定性爭議和適法困惑。基于農民集體承包地“三權分置”的學界論爭、《民法典》中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和基本田實踐,宜從否認與肯認雙層用益物權權利結構的不同視角,分別闡釋職工基本田承包經營權之債權和權利用益物權的定性,并從登記公示、期限延長和處分權能等方面進行債權物權化和權利用益物權的制度構造;比較而言,債權定性和債權物權化構造,更值提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