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權的定位與定性是“三權分置”農地新型權利體系最重要的一環,但目前立法并未對其作出準確界定。部分學者認為土地經營權只能是債權,否定物權性土地經營權的存在。實則土地經營權全部債權說難以經受權利體系邏輯的考驗,無法建構科學的“三權分置”農地權利體系。若土地經營權僅能為債權,《民法典》與《農村土地承包法》所建構的“三權分置”權利體系無法體現較“兩權分離”的進步性,而且還使得“三權分置”權利體系邏輯不自治。同時,土地經營權全部債權說并未理順“三權分置”的內在機理,而且其曲解了物權性土地經營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影響,以至于其對物權性土地經營權的批判存在邏輯謬誤。“三權分置”體系中的土地經營權本質是外延不確定的財產權概念,根據其流轉方式,其既可以是債權性權利,亦可以是物權性權利,不可能全是債權性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