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法律規範合憲性審查主體的範圍,理論界和實務界出現了一元論與多元論的觀點對立。究其原因在于,儘管相關立法對法律規範從制定到實施的各個階段均規定了合憲性審查義務,但各級立法主體該如何履行該義務却并不明確。以行為內容而非主體身份為依據來定義合憲性審查,可以發現多元論是比一元論更為合理的主張。在此基礎上,可以將多元主體的審查行為分為三個層次:各級立法主體的初始審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覆核審查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終局審查,它們構成了體系化的法律規範合憲性審查工作機制。從體系化的視角來看,我國的法律規範合憲性審查工作還有較大發展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