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僅是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條件,并不決定債權轉讓的時間和債權的最終歸屬,其目的僅是為了保護債務人利益。較之主觀-客觀混合模式,轉讓通知這種客觀模式更有助于避免不確定性導致的債務人成本增加。保護債務人利益的規範目的決定了轉讓通知的具體構成,通知形式、內容和發出時間都要據此予以判斷,通知的發出主體僅限于讓與人,受讓人的起訴或者提起仲裁不具有轉讓通知的效力,但判決或者仲裁裁決以及債務人的確認能夠彌補實踐難題。即使因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等原因導致轉讓通知出現錯誤,讓與人撤銷轉讓通知一般也應經過受讓人的同意,這部分容納了表見轉讓規則且進一步加強了對債務人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