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導致保險事故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在中國大陸保險法上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反映出與此相關的諸多問題。從解釋論的視角來說,有必要用被保險人造成保險事故的故意、重大過失來界定保險合同的主觀承保範圍。相應地,把中國大陸保險法第27條第2款定性為任意性法律規範,既符合故意並非絕對法定免責事由的事實,又能將重大過失納入約定免責事由的合法框架,為主觀承保範圍在保險法上的確立奠定法理基礎。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得以借助主觀承保範圍作出判斷。由規範模式比較的立法論層面檢視,比例酌減原則足堪取代「全有或全無」原則,在繼受保險消費者保護的理念和嚴守對價平衡原則的前提下超越兩大法系相應的保險法規則,有廣為接受的前景。與比例酌減原則不同,過失相抵規則在法理上不能作為保險人酌減保險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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