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資訊社會中,每日都有大量數位證據湧入法院,由法院判斷是否得為裁判基礎。然而,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數位證據卻幾乎完全沒有規範,造成法院實務運作困難重重。最高法院因而在2019年做成一則具參考價值的指標性判決,希望能解決法院處理數位證據的難題。然而,由於判決中未能充分釐清原件、複製品的定義和關係、證據資格的要件等基本概念,實務上操作數位證據概念仍常見說理矛盾或標準不一的情況。本文探索我國有關數位證據的法律規範、學術文獻和實務運作,針對上述最高法院判決,及迄今參考該判決做成的全部事實審判決,分析數位證據在實務運作上常見的爭點與處理方式,指出說理未盡或矛盾之處;並參考英美法傳統的「最佳證據法則」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規定,希望釐清上述數位證據的基本概念,銜接、補充最高法院指標性判決的觀點,解決實務運作的困難,做為我國立法與司法實務運作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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