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首次肯定自用物之使用利益喪失得予以賠償之事例。在該判決中最高法院所採取之基調有二:一是,強調房屋使用可能性,雖不屬於財產上損害,然因其具有隨時與立即使用可能性,在交易觀念上,具有經濟利益,故係得為金錢賠償之損害;二是,針對客體為房屋之情況下,其揭示喪失使用利益的房屋,為個人經濟生活所依賴,因房屋是為滿足被害人本人及共同生活之人基本住房權的需求。然此論證是否因此即足以突破我國損害賠償法之基本框架,並進而延伸為一般適用任何有關物之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判斷公式,自有深入討論與續行細膩分析之必要性。本文即以尋繹德國司法實務觀點之運行軌跡,特別透過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判決之觀點,深入剖析財產之本質(物實體價值與物使用價值之差異)、財產本質與可感性功能之互動關係、自用物抽象使用利益財產化之思維模式,以及自用物暫時喪失使用可能性之損害計算方式等問題。藉由此種深化性地詮釋物使用利益喪失之損害本質,以解開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究竟屬於非財產上或是財產上損害之懸念,並為此重要爭議問題,畫出一道價值思考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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