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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之肯認──以德國司法實務之發展為指引
作者 向明恩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首次肯定自用物之使用利益喪失得予以賠償之事例。在該判決中最高法院所採取之基調有二:一是,強調房屋使用可能性,雖不屬於財產上損害,然因其具有隨時與立即使用可能性,在交易觀念上,具有經濟利益,故係得為金錢賠償之損害;二是,針對客體為房屋之情況下,其揭示喪失使用利益的房屋,為個人經濟生活所依賴,因房屋是為滿足被害人本人及共同生活之人基本住房權的需求。然此論證是否因此即足以突破我國損害賠償法之基本框架,並進而延伸為一般適用任何有關物之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判斷公式,自有深入討論與續行細膩分析之必要性。本文即以尋繹德國司法實務觀點之運行軌跡,特別透過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判決之觀點,深入剖析財產之本質(物實體價值與物使用價值之差異)、財產本質與可感性功能之互動關係、自用物抽象使用利益財產化之思維模式,以及自用物暫時喪失使用可能性之損害計算方式等問題。藉由此種深化性地詮釋物使用利益喪失之損害本質,以解開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究竟屬於非財產上或是財產上損害之懸念,並為此重要爭議問題,畫出一道價值思考界線。
起訖頁 45-70
關鍵詞 非財產上損害財產上損害物之使用利益物之使用價值所失利益差額說全部賠償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2104 (3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02559313110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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