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不名譽及違法原因之返還訴權,係因受領人一方受領給付違反善良風俗或違法,在今日,契約因違反善良風俗或禁止規定而無效,不生給付義務,給付之返還,依非債清償不當得利法則處理即可,並不須另外承認不法原因給付之返還請求權。給付非因受領人一方不法,各國雖均有不得請求返還給付之法則,但也意識到此原則之嚴格適用,有時肇至更不公平的結果,荷蘭新民法及2016年英國判例甚至將不得返還之原則逆轉為例外。縱維持不得請求返還之原則,各國無不力求合理限制該原則之適用。如從嚴解釋「不法原因」及「給付」之概念,又在決定得否請求返還時,並不因給付人有可議之處即拒絕其返還請求。除衡量雙方不法原因之非難性及有責性之程度外,審酌禁止規範目的之達成上,返還請求之排除是否為規範目的達成必要的手段,已成為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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