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平等原則在中國大陸《公司法》上主要表現為一股一權制度,但在股東異質化和資本多數決的現實情況下,一股一權導致了實質不平等結果的出現。此時類別股應運而生,其更加符合股東實質平等的內涵,但由於中國大陸目前類別股規則的幾近空白而易導致市場中實際的類別股安排處於不確定的法律風險中。建立完善的類別股制度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尤為重要。現行的優先股制度和差異化表決權制度在均衡股東利益、實現股東平等方面存在諸多缺憾。此次《公司法》修訂時應當對類別股制度作出安排,並且應當選擇法定主義的立法模式,對類別股的種類、發行條件及利益衝突解決機制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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