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對債權人通知義務在性質上屬於法定而非約定義務,不允許以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東(大)會等形式事先排除。通知義務的主體範圍僅限於公司,但是實際減資股東、協助/參與減資的股東和董事等利害關係人對「通知債權人」這一事實負有審慎、合理的注意義務。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包括「直接通知」和「公告」兩種類型。中國大陸《公司法》第177條第2款僅規定報紙這種公告載體,顯得過於滯後和單一,與網路時代公示方式的多元化趨勢不符。除報紙公告外,公司亦可借助於網路、電子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通知義務的履行程序應針對不同債權人區分而論。對已知債權人應當採用直接通知的形式;對無法聯絡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應當採用報紙公告形式。公司減資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後果,包括減資決議有效、減資行為無效、債權人的法定救濟權被阻卻和債權人獲得對股東的直接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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