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發生在中國大陸東海海域的桑吉輪油類洩漏案的後續賠償問題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由於主要涉案油的種類問題,該案不適用中國大陸參加的《民事責任公約》,而可能適用中國大陸《海商法》規定的海事責任限制。按照該法的規定,中國大陸作為「桑吉輪」案的受害方將只能獲得非常低的賠償。本文匯總相關國際公約以及美國、加拿大、中國大陸法律中涉及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制度及其配套基金制度的規定,創新性地將《HNS公約》納入討論範圍進行深入分析、比較研究,並將責任限制的相關資料以直觀的圖表形式展現,強化對比。結果顯示:中國大陸目前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並不完善,立法中缺少對非持久性油類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較低,船源污染基金規模較小且配套制度不完善,但加入公約也不符合中國大陸當下的實際情況。因此中國大陸需要立法完善責任限制的相關規定,借鑑外國先進經驗,加快建設中國大陸船源油污基金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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