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立法委員審議預算時,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之項目?問題二:立法院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得否刪除司法人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等)專業加給之預算?問題三: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得否於通過行政院主計處「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科目時,依協商會議通過決議:「行政院主計長、財政部長應事前按月(立法院休會、停會期間除外)到院報告補助各縣市政府預算核撥計畫即預計執行進度與成效,及其中基本設施經費應按月提出明細計畫及需求金額,經院會同意後始得動支『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補助高雄市政府』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預算。本項決議如事後有窒礙難行之處,由立法院長召開朝野協商會議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