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自1930年5月5日施行,約半世紀,不動如山。1980年代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決定全盤修正民法,邀請民法學者及實務專家組成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自1976年10月間起著手研修債編,經三易其稿,始擬具修正草案,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2000年5月5日施行,總計增刪修廢之條文多達234條,幾占原條文38%,外觀上,變動幅度甚大。1947年Meijers教授受託起草全新的荷蘭民法典,民法典最重要部分:物權編及債編(第3、5、6及第7編的一部分)之修正1,在1992年方告完成,耗時46年,相較之下,我國從1976年啟動債編修正大業到修成正果,僅花費一半時間,也許不能說動作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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