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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撤銷訴訟審理範圍之前世與今生──從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17號判決談起
作者 陳學德 (Syue-De Chen)
中文摘要

立法者以實務對於稅務撤銷訴訟審理範圍,向採爭點主義,認課稅處分之構成事實具有可分性,不許當事人於訴訟中追加、變更構成要件事實之爭點主張,認每一爭點主張為一個訴訟標的,對於其他未於爭訟中爭執部分,因救濟期間經過而生形式確定力,亦無法於嗣後救濟程序提出不服,忽略納稅者在憲法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利保障,致生萬年稅單問題,而依德日總額主義精神制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1項,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落實正當法律程序。惟該法條制訂後,實務仍有認該條並非總額主義之立法,僅係爭點主義之修正,是否有據?如全面改採總額主義,現行法制應有之配套為何?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爰介紹德、日爭點主義、總額主義之內涵,探討實務採爭點主義之緣由,在法律改採總額主義精神立法下,現行法制如何配套,方能落實總額主義,以符立法意旨。

起訖頁 179-200
關鍵詞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務撤銷訴訟總額主義爭點主義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2008 (30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02559312020080303010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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