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瑕疵損害賠償訴訟就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為權利根據規定要件事實,依照規範理論應由主張權利存在之病人負舉證責任。在構成重大醫療瑕疵及單純檢查瑕疵與假設性重大瑕疵結合之情形,倘若該瑕疵一般性適合造成損害之產生,則可認為有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之適用。然而,在其他單純醫療瑕疵而無足認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適用之情形,病人就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證明是否會有典型舉證上特別之困難?倘若其有典型舉證上特別之困難,其具體之困難為何?此成為本文研究之重點。倘若於具體個案中不符合表見證明之要件,對應於如此典型舉證上之困難應為如何之補救?其究應為如何證明度之降低?其究應適用第1層級之證明度降低抑或第2層級之證明度降低?凡此均成為本文研究之重點。於思考醫療訴訟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應否降低證明度,其應為如何證明度之降低等重要爭議問題時,本文特別強調綜合考量病人在醫療訴訟就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特別困難之處、舉證責任裁判規範以及避免醫師責任浮濫等觀點,觀察相關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證明度是否及如何降低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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