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意定監護歷經多年努力,終於在2019年透過修正民法的方式實現。本文比較了美國、德國、英格蘭與威爾斯、日本的意定監護制度,指出日本法係比較法光譜中國家干預最多者,而臺灣的制度又比日本更為僵硬,其特徵為:嚴格的成立與生效要件、狹隘的受保護者、嚴重的法律效果(受保護者喪失行為能力)、委任事項欠缺彈性。其原因是立法方針採取最小修正的原則,不得不配合現行的法定監護制度。與法定監護制度相較,意定監護制度的作用只在於讓本人得預先決定監護人選;本人無法調整授權範圍,也無法規避監護宣告帶來的喪失行為能力及投票權等不利益。此套制度適用的對象狹隘,能否因應人口急遽高齡化、家庭功能弱化的臺灣社會,不無疑問。此外,臺灣民法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緊張關係,亦未因意定監護制度的制定而獲得明顯改善,民法依然有不符合公約第12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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