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於2013年修正時,增定第13條之4對於法人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處罰。關於本條文之適用,近年來引發諸多爭議。爭議的地方,在於處罰法人的理論依據究竟為何?立法理由中提及之法人「監督不力」,應該如何解釋認定?此與近年來企業組織要求必須「遵循法令」(compliance)之概念,是否可以相互結合?此外,本條文但書增設了一句「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此等立法方式,是否有「推定入罪」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本文以下即針對這幾個法人犯罪與刑事責任可能遭遇的棘手問題加以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