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業者之責任,在歐盟頒布2000年6月8日電子商務指令且由各會員國轉換為內國法後,確立業者適用減輕的責任原則,對於新興的線上內容共享服務,即所謂的由用戶生成內容上傳的網路平台服務,是否仍可認定為內容儲存業者,而於發生內容侵害著作權時享有減輕責任?平台服務業者是否負有「通知──保持取下」義務?在歐盟法院與德、法內國法院有不同見解。歷經爭議紛擾的歐盟立法程序後,歐盟終於頒布2019年4月17日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制訂新的遊戲規則,在網路平台服務下確保著作權利人利益。本文將論述電子商務指令背景下之規範與重要法院見解,並深入淺出地分析2019年新著作權指令複雜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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