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與歷史是形成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不同私法模式之最關鍵因素。包羅萬象的民法典,抑或獨立的商法典,都是特定歷史環境下形式理性的重要結晶。中國大陸既沒有這份傳統與歷史的積澱,更無必要陷入「選擇民商合一抑或選擇民商分立」之私法模式的糾結。中國商法頂層設計不應當追求概念演繹的完美主義,而應當回歸現實依據。從時代需求出發,走「中國道路」制定商法通則,一方面準確地歸納、總結、鞏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工作取得的重要經驗與成果;另一方面,即時有效地解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過程中民法典所無法解決的重要問題,從而充分發揮商法對於「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不可替代的制度供給作用。商法通則的制定必須要重視商法理念的研究討論,盡力達成共識,並在商法理念的指引下,形成其特殊的具體技術和規則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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