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商法於1929年制定公布迄今,歷經4次修法,對於「旅客運送」一節,迄今未作實質的變動修正,而就旅客運送人責任而言,僅於海商法第79條規定:旅客之運送,除本節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即貨物運送)之規定,內容堪稱簡陋,並存在諸多立法疏漏。本文首先檢討現行海商法「旅客運送」之立法缺失,繼而探究海上旅客運送人之責任基礎,並依據海事國際公約之規範借鏡,建構強制責任保險及直接請求權之制度,促進航行事故旅客人身傷亡損害賠償問題得以迅速合理解決。文末並試擬修正條文,期得以供日後我國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之修法參酌,以健全我國旅客運送人責任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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