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變遷以及工作型態的轉變,勞工族群的工作樣態也出現多元化的發展,而關於高階白領勞工族群之勞動條件規定與管理,和現有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陸續出現適用困難或窒礙難行之處,遂出現檢討或修法之倡議。臺灣亦於2019年開始將監督管理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對象,允許一定程度之管理彈性。 為進一步分析高階白領勞工勞動條件彈性之理論與規範運作,本文擬從比較法之角度,以處理相類似議題之美國法為比較研究對象,介紹其高階白領除外適用之理論和運作狀況,並和台灣之監督管理人員工時彈性規定進行比較分析,進而就最新的修法提出相關的建議。 本文主張,因為工作型態之特殊性,除了傳統之藍白領勞工分類之外,另應針對高階白領勞工之勞動條件進行區分處理。而在彈性化高階白領勞工之勞動基準管理時,仍應透過行政機關或必要方式進行一定之把關和門檻限定,以尋求勞工健康安全之基礎保障和彈性化管理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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