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於2002年1月制定(制定當時法律名稱為「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修正更名為現在名稱),並自同年3月8日開始施行,在臺灣性別平等爭議上扮演著重要角色。為了解法院判決目前的運用情形,筆者過去曾整理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之判決要旨,以供實務與研究之參考。一轉眼,上次整理後至今,又已歷經3年有餘。為延續過去的成果,本文整理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間之判決發展,並按照總則、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以及救濟及申訴程序之架構,對於2016年起3年間重要法院判決進行說明,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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