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是債權保障的重要機制,這種機制不能仰賴國家法院的支援。因此,國際間的許多仲裁中心皆設置其規範提供緊急仲裁人的機制,使此機制不需依賴國家法院。 為避免債務人脫產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實現,法律上有所謂「保全程序」,屬各國間債權保障的重要機制,但這種機制不能完全仰賴國家法院的支援,故比較法上多由仲裁中心設置緊急仲裁人之機制。 本文首先指出國際間緊急仲裁人機制的形成與發展,並說明國家法院如何支援緊急仲裁人制度,並闡述仲裁機構選定緊急仲裁人的保全措施與法院緊急保全措施的不同,以供讀者參考。 最後,緊急仲裁人是在快速處理情況下做出決定,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在實質上,此決定不同於仲裁判斷,卻使當事人受其拘束,並說明臺灣援引該制度之可能性,同時針對臺灣企業如何運用該制度,提出重要性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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