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資本主義所帶來的貧富不均以及氣候變遷等社會和環境問題,社會企業已成為各國重視的政策發展趨勢,其中公司型社會企業,兼顧效率與共益,更是目前最值得關注的方向。臺灣自2014年推展社會企業政策至今,已從先行政,進入後立法的法規調適階段。可惜的是在去年公司法修法並未成功納入公司型社會企業的相關立法,惟經濟部將設立社會創新組織登錄平台,在其社會創新組織中亦包含了營利的公司組織,希望透過平台和政策推動,鼓勵公司透過公司章程鎖定營利以外的社會使命目的並透過自主揭露來達成市場自律,值得期待和肯定。但此方案的問題在於執行力,蓋其並無法律位階的約束力,且僅就原則規範,至於細部的衝突並未規範,因此就此部分仍須回歸各該組織的相關法規範去解決,或以契約做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