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設計專利的發展史中,美國雖是最早開啟圖像設計保護的鼻祖,然而基於專利法對於設計定義有必須應用(applied to)或實施(embodied in)於製品的限制,美國專利商標局(下稱「USPTO」)要求圖像設計必須應用在「顯示幕」(display panel)或「電腦螢幕」(computer screen)始能作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然而今日圖像設計的侵權實態大多發生在製造、販賣含有圖像設計外觀的軟體,而不是將含有圖像設計外觀的軟體安裝在製品上一同販賣,此種僅顧及圖像設計應符合設計定義,卻忽略其所面臨的是軟體侵權實態的現實,在2018年Microsoft Corp. v. Corel Corp. et al.侵權事件開始接踵而至。隨著數位化時代的來臨,包括電腦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已成為人類與虛擬世界溝通的橋樑。我國在規劃圖像設計保護政策之時曾將美國列為標竿學習典範,因此他們所面臨的難題未來也可能發生在你我周遭,容有探討之餘地。本文首先介紹美國圖像設計納入設計專利保護的由來,接著說明Microsoft Corp. v. Corel Corp. et al.侵權事件的始末,在判決分析上,筆者將從台、美設計名稱對於專利權範圍的影響論析圖像設計適格性標的與侵權判斷所面臨的挑戰,並從中尋求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