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回歸民法或民法典的關鍵在於協調好婚姻法與物權法、合同法等財產法的關係。就基本思路而言,應該主要依賴債權性質的法律手段去調整夫妻間的財產關係,這樣一來,夫妻與外部第三人既有的財產關係,以及相應的財產法規則均不會因此受影響。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設計上,德國、瑞士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對我國民法素有影響的法域均採行了這一思路;而現行《婚姻法》卻採取了另一思路,很大程度上以物權性質的法律手段去調整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就夫妻財產的歸屬而言,這對物權法以及交易安全造成了巨大衝擊,對《婚姻法》 自身也有負面影響;就夫妻債務的歸屬而言,它也導致夫妻共同債務被錯當成夫妻連帶債務, 以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歸屬規則混沌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