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對潘得克吞體系的檢討,缺乏在具體民事制度層面的反思,遺囑錯誤制度或可開啟一條反思新路。在羅馬法上,遺囑錯誤是與合同錯誤並行的一項獨立制度,存在自身獨到的體系邏輯,並由此影響了潘得克吞錯誤體系的建構。儘管德國法形成了抽象的意思表示錯誤制度,但遺囑錯誤仍然基於其特殊性而獨立存在。在非潘得克吞體系的義大利法和英美法中,遺囑錯誤制度形成了獨特的內在機理,恰與東亞潘得克吞諸繼受國中遺囑錯誤制度之消弭形成對比。當代中國的司法實踐證明,應尊重依存於各典型法律行為的錯誤制度之特殊性, 而一個不存在總則或僅有序編的、無法律行為及相關意思表示制度的、合同錯誤與遺囑錯誤各自分立於相應編章的民法典,或許是應當認真對待的一種民法典體系選擇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