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瑞士法開創了世界私法史上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先河,並對後世各國民商立法體例產生了重大影響。瑞士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1881年舊債法通過時即已基本定型,1907年民法典通過後再繼續修訂舊債法,並在形式上通過將新債法併入民法典中,最終實現民商合一。瑞士決定將商法內容納入債法、進而歸入民法典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基於其早期私法典的立法實踐和私法一元化的觀念傳統,另一方面則是出於瑞士聯邦立法權限的憲法制約、德國同期立法的觸動、「瑞士人皆是商人」的平等觀念,尤其受到了當時在歐洲興起的「單一法典」新理念的影響。「單一法典」理念作為如今仍在背後支撐著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實質理由,可以推進我們對民法典編纂議題展開新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