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彙編不是編纂民法典,堅持實質意義上的法典化是確立憲法意義上「民事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立法程序。不及時編纂民法典會導致三大難題,有必要儘快在實質意義上編纂民法典。第四次民法典起草過程中已經積累了可觀的起草資源,但也同時面臨立法機關缺乏政治動力、審議能力和合憲的立法程序方案設計三大困難。從實用主義思路出發,應該採用「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通過成立民法典編纂專家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民法立法方案》、起草《民法法典化方案》和由全國人大通過《民法法典化方案》四個步驟,確保民法典在保證立法品質的前提下合憲性地通過。在立法機關作出及時編纂民法典的政治抉擇之前,民法學界可以通過多重管道進行民事習慣調查,並嘗試通過民法的區際法域整合探索「另起爐灶」的起草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