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其中所稱強制性規範究屬效力性抑或包含管理性,所謂效力性和管理性規範之劃分標準為何,迄今聚訟紛紜。對導致合同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識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學術討論得以為立法的不斷完善做支撐,但司法當中卻應儘量減少爭論,儘量統一適用標準。就涉犯罪合同而言,不能簡單認為《合同法》52條第5項中據以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當然地包括刑事法律規範,更不應簡單套用《合同法》第52條第4項「公序良俗」的字面意思得出涉犯罪合同系違反公序良俗因而無效的結論。刑法規範一般不直接調整私法行為,其中的強制性規定只是對某類犯罪行為進行規制,本身並不產生私法上的效果,故刑法規範中的強制性規定不能直接援引作為確定合同效力的唯一依據。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仍然要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合同當事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行為涉嫌犯罪或用於違法目的等事實,綜合予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