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自1970年代末期實施改革開放以來,商品及市場經濟取代共產主義成為決定廣大人民生活方式之機制,個人自主及契約自由逐漸受到法律制度之承認與保障,近年來各民事單行法及民法總則之頒布,亦反映此一趨勢。但蓬勃發展的私人資本,也衝擊著社會主義制度之根本前提。以本判決為例,公司股份之自由轉讓,與土地公有制發生激烈衝突;投資人依法不得私自交易土地使用權,乃轉以移轉公司股份之方式,實現土地之交易價值。中國大陸合同法及民法總則中亦設有類似臺灣民法第71條之規定,而賦予法院調整當事人間約定效力之權,以貫徹強行規定之規範目的。惟本案中歷審法院均採嚴格之形式認定,認為股份轉讓並不等於土地使用權之轉讓,故其股份轉讓合同不受「倒賣土地使用權」刑事處罰之規範。此項判決結論,宜從契約自由所處之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加以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