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之性質係屬「定(週)期稅」,是其納稅義務人每年均須繳稅之,問題是當被認定為「代繳義務人」時,其亦應每年繳納地價稅,則其如何認定乃為重要、且於實務上迭生爭議。對此爭議雖然系爭決議已作成,具有「定紛止爭」之效,然仍有疑義而待釐清。於是本文乃從稽徵基礎理論(主要立基於土地利用效益)、稅捐法上「實質課稅原則」及「職權調原則」三大觀點析論之,並側重於地價稅課徵之本質,希冀能輔助旨揭系爭決議內容,並供作主管機關參考。經分析後本文認為,系爭決議所關涉土地占有人多屬「無權占有」者,且稅捐稽徵機關對其認定所需成本不高,則基於稅捐法上「量能課稅原則」以及「租稅公平原則」之意旨,其即「應」指定該無權占有人負擔代繳地價稅義務,而無再享有裁量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