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1日,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未賦予在海外日本國民行使選舉權之機會的《公職選舉法》之規定,為違反日本憲法第15條之判決。此判決不單是因違憲判決而受到矚目。最高裁判所首次對於因立法不作為而侵害基本人權,容許以國家賠償(下稱「國賠訴訟」)、公法上的確認訴訟作為救濟手段,因此具有超越在海外國民選舉權之個別案例的憲法訴訟論上之重要意義。在本報告中,一、首先介紹在海外國民投票制度的變遷和判決的概要之後,就二、剝奪選舉權行使之機會及違憲審查基準;三、救濟手段,特別是以立法不作為作為對象之國賠訴訟中的《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上的違法性之問題進行檢討。 |